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155号
申请人: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379862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小车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小车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