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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江西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江西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60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3元,减半收取计15211.5元,由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