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7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火平,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863XP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明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4107C

法定代表人:汪春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 铖

人民陪审员  张有文

人民陪审员  游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