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7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火平,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863XP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明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4107C
法定代表人:汪春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 铖
人民陪审员 张有文
人民陪审员 游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