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39号
申请人: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6984083L,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96DPE2Q,住所地为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1688号(荟萃中央)35幢2706室。
法定代表人:蒋旭,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863XP,住所地为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执行董事。
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4066.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236012508000000××××)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
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406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张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