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109号
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163713。
法定代表人:胡喜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栋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863XP。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594.2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594.2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