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1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163713。
法定代表人:胡喜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沙,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栋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863XP。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林,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赣0802民2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594.2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