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716号之一
原告:广东宏泰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江滨东路10卡。
法定代表人:梁友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3栋A6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宏泰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12月6日,原告广东宏泰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已由原告预交广东宏泰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由原告广东宏泰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永前
人民陪审员 尤慧妍
人民陪审员 谭银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