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沙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北天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方亿科技园一号楼下层02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