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湘0482民初2629号
常宁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你诉与被告常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二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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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