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申2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培元办事处泉峰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再审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4民终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与***等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