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6民初1557号
原告:广东弼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联路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团结路6号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拜城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拜城镇资源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弼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弼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弼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