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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民终2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10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