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9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栋B单元24层04号,实际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东信资本大厦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122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与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计3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