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铭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财保66号 申请人: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儒林路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9004233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汉市铭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佛山路西三段197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CF8538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铭峰商贸有限公司78784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铭峰商贸有限公司78784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59元,由申请人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