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杨某、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81民初2459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朱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人民币125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106C7046720240000****),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朱某名下12376939.6元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