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5711号
原告:北京海悦中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燕房路21号楼1层1-3。
被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西甲1号-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海悦中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北京海悦中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悦中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悦中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