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28号
原告: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北500米路西正泰机电商场,统一社会信代码9111010860041472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西甲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9635087L。
法定代表人:谷会军,职务不详。
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