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2697号之四
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工业区顾八路**。
法定代表人:谷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峰机电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康彰琪,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峰机电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岚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