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10-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帅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3元、保全费326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本院实际收取559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程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