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879号
原告:上海长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重庆斯格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上海长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斯格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长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瑞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31元,由原告上海长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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