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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斯格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4498号
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斯格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学校坡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斯格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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