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某某出口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