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某某出口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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