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3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39824W。
法定代表人:陶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1788XB。
法定代表人:谌俊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江区艾尚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幢12-1至1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NR479G。
经营者:罗星,女,汉族,1995年8月9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被告:娄莉旭,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被告:王博,男,汉族,1996年0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刘大伦,男,汉族,1971年08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第三人:袁欲书,女,汉族,1978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第三人:罗小红,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第三人:邓中英,女,汉族,1974年0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第三人:梁芳,女,汉族,1979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上诉人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綦江区艾尚酒店;原审原告娄莉旭、王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大伦、袁欲书、罗小红、邓中英、梁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其与其他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智勇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芦明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亮
书 记 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