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1788XB。
法定代表人:谌俊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智婷,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綦江区艾尚酒店,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幢12-1至1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NR479G。
经营者:罗星,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39824W。
法定代表人:陶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江区艾尚酒店、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执24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永鸿
审 判 员 刘利莉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静
书 记 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