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河图镇河图村油坊组。
法定代表人:李文献。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剑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