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涡阳县义门学区中心学校、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3481号

原告:**,女,200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理人:杨丽(系**的父亲),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涡阳县义门学区中心学校,住所地涡阳县义门镇义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485948202L。

法定代表人:高洪亮,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河图镇河图村油坊组老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65240515G。

法定代表人:李文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852100888K。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涡阳县义门学区中心学校、岳西县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至1万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已预交5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思瑶

书记员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