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0执恢6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润庆山予城16幢2层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616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栖苑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2591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0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但未控制到存款;本院于2023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元屏大道96号九五御峰景苑御泽园7幢14-4、16-4的房屋,期限三年,系预查封。申请执行人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0执恢615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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