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626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安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2626号
原告: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安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