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47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3198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6号4幢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代加国,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6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