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720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红星居委9组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6号四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