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1471号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按40%收取计168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