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4608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公司名下价值16937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本案的保全费13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本案的保全费1367元。本案按撤回保全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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