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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3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N6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申请。同日重庆市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重庆市南川区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