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民初12533号 原告: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浙江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