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4906号
原告: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计2256元,由原告重庆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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