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8926号
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66号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8801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村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0CN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