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振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8926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363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719号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651.5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