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49号
原告: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363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通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8926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杭州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余姚市新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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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