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301号
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塱楼A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7931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负一层B132-B133、B136-B140、B142-B14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7H9RDE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87000元;2.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68元(以87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应付之日202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6日共5568元);3.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被告**对被告***公司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关于华亚金融中心-1层2轴交H轴~2轴交K轴泳池钢结构平台搭设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上述工程的搭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13万元作为首期备料款;承包方完成整体工程量的80%后两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20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七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87000元作为工程尾款;余下13000元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10天内一次性付清给承包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在2022年4月22日签署了《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43万元。目前,被告***公司已支付33万元,尚拖欠到期应付工程款87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至今未能清偿。
原告、被告***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共同确认:截止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公司尚拖欠原告工程尾款9万元,由被告***公司分期清偿,若被告***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应付未付工程款,并自逾期之日起,以拖欠工程款总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对被告***公司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22年5月4日,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总结算价为43万元。
截至2022年6月11日,原告共收取工程款33万元。
原告确认被告**于2022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
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发包方)、被告**(丙方、担保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尚欠乙方涉案工程尾款9万元;现甲乙双方同意分期付款方式如下:2022年12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万元,余下5万元从2023年1月份起每月15日支付工程款1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下应付未付工程款,并自逾期之日起,以拖欠工程款总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作为违约金,同时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乙方垫付的赔偿款、罚款、误工费、差旅费、额外成本以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费用);丙方自愿作为甲方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人,就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以上丙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约定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等等。
原告确认被告**分别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2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1万元、15000元,以上合共37000元。
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协议》约定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万元,余下5万元从2023年1月份起每月15日支付工程款1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公司未依约付款,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余下应付未付工程款,故被告***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3000**原告。
关于违约金,结合双方的约定及原告的损失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公司支付以53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被告***公司未依约付款,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签署《三方协议》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应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000元及以53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6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06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6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