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2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高路西塱楼A座2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强。
被执行人: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兴顺路4号嘉信城市广场二期4308铺。
法定代表人:薛莹莹。
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6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780.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鉴定费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801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2月21日),以上账户的冻结金额为2.91元。上述账户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将解除冻结。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2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曾松林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