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2507号
申请人: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高路西塱楼A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79317H。
法定代表人:陈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丽,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申请人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24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844元,由申请人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