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6888号
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高路西塱楼A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79317H。
法定代表人:陈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丽,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红,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兴顺路4号嘉信城市广场二期43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GPQ36K。
法定代表人:林裕文。
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实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霆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丽、何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780.75元,并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计50%后计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利息为5068.31元,本息合计为240849.0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8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计50%后计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利息为105.89元,本息合计为8105.8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包顺德区容桂街道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并约定:本工程的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353453.42元,合同签订及进场施工后十天内发包方应按合同预算总造价的25%向承包方支付首期预付备料款;在进场施工后二十天内,发包方按合同预算总造价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三天内,发包方再按合同预算总造价的2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完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天内,工程款按实结算并支付至总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施工合同生效后,原告即开始进场施工,并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各项工程资料,以及按照工程进度向被告进行请款,但被告对原告提起的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申请均通过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时间。2021年6月14日,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并由佛山市恒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6月17日前向原告结算支付至总工程结算款的95%,即人民币335780.75元,但是直至2021年6月21日和22日被告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共计100000元,余下235780.75元至今仍未支付。另外,鉴于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的鉴定报告中关于工程附楼部分的鉴定需要额外增加鉴定费用12000元,被告同意支付该鉴定费用并同时委托该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但由于被告同样迟迟未予支付鉴定费用,在佛山市恒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多次催告之下,原告已先行向鉴定机构垫付共计80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该部分鉴定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5780.75元、鉴定费用8000元以及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计50%后计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全部款项(含利息)合计为248954.94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向被告霆瑞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霆瑞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霆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霆瑞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亦未举证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顺德容桂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东侧主楼部分、西侧附属楼部分的加固内容,同时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加固后鉴定。双方议定工程含税价为353453.42元,付款方式为进场施工之日起十天内,支付预算造价的25%;进场施工二十天内,支付预算造价的35%;工程完工之日起三天内,支付预算造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至预算造价的95%;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1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收款时承包方出具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工程计划工期为30天。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双方同时签订《顺德容桂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预算表》及《顺德容桂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施工方案》。
2021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制作《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双方确认原告已按被告及施工图纸要求100%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
2021年6月8日原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微信沟通,内容显示原告告知被告原合同签订时咨询鉴定机构报价并未包含副楼部分的鉴定,因副楼为独立结构,若一并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则需要增加12000元的鉴定费用,被告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承担该笔费用。但被告并未向鉴定机构支付该笔费用,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6日共向鉴定机构支付8000元。
2021年6月14日佛山市恒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工农路77号房屋加固后可靠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根据广东建研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现场检查检测,委托方已对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屋进行了加固,符合加固设计图纸要求;2、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十章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屋可靠性评定等级为Ⅱ级,可靠性略低于该标准对Ⅰ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被告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合计100000元。
2021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林裕文通过微信发送《催款函》,催告被告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82762.74元,支付总额应达到合同价款的80%。
2021年9月9日原告委托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应于收到函件后3日内支付247780.75元,达到总工程结算款的95%,若逾期支付将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工程款。根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顺德容桂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预算表》、《顺德容桂77号项目改造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涉案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屋原告已按合同及施工图纸完成了100%的施工内容,且至工程总造价的95%,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结合合同价款,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5780.75元。
关于鉴定费用,从原告与鉴定机构及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在合同签订时预计的鉴定范围并未包含工程中的副楼部分,故对于该部分的鉴定费用属于合同外的增加费用,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承诺承担该部分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垫付的8000元鉴定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承担。根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则被告应按约定的支付节点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逾期支付工程款及未及时返还垫付的鉴定费用,其损失实质为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本院对该部分损失酌定为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780.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鉴定费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洪实建设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1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764.77元,合计4281.93元,由被告佛山市霆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