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3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再80号民事裁定书,即由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37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850元,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
二、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有资金账户信息,已采取冻结措施。
三、经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岸雅墅36号楼住宅709、809、909、1009、1109、1209、1309、1409、1701、1708房屋和乌海市乌达区爱民街南五街坊北岸雅墅小区:11号楼-4单元-601、36号楼-商铺-104、会所二层-会所-201。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价值1569230元的房产。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商铺××室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
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已做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七、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执行到位156923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68370元、案件受理费4785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以实际计算为准)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恢复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304执恢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