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0907号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公建楼1**3层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金堤***特1号1层101室。
负责人:***。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环境卫生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特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环境卫生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1)1497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申请人***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22)鄂0106民初1086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6民初108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骆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