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俊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06民初801号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公建楼1**3层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俊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死者)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死者***的兄妹。两被告向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于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昌劳人仲裁字(2022)1278号仲裁裁决书。死者***2018年4月就在其他单位上班,经核实,单位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清洁队,其社保由湖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缴纳。原告因为人员流动,人手不足,故***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临时工作,其劳务费按照实际天数支付。原告与死者***之间是临时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请贵院依法审理。 被告***、***辩称,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正确,死者***与佳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佳俊公司诉讼请求。具体内容答辩如下:一、***与佳俊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根据此前劳动仲裁的庭审调查情况及昌劳人仲裁字[2022]127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2021年8月11日,***至佳俊公司处从事夜间道路清扫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00:30分至4:30,工作4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到岗或请假均***公司汇报,受佳俊公司的管理。同时,***提供的劳动是佳俊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佳俊公司以小时计酬,每半个月支付一次。由此可见,***与佳俊公司之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双方之间成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二、***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影响其与佳俊公司之间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虽然有在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但不影响其与佳俊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佳俊公司与***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请贵院驳回佳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到佳俊公司处从事夜间道路清扫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0:30分至4:30分,每天工作4小时。佳俊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工资1659.68元、于2021年10月18日支付***工资1372元。***工作至2021年9月11日。 ***、***于2022年9月8日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佳俊公司与***于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6月1日作出昌劳人仲裁字【2022】12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佳俊公司与***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佳俊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佳俊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团凤县**乡小崎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村二十组村民***,父母早年死亡,***的生活起居一直是弟弟***照顾,***有一个妹妹叫***。该村民生前未婚且无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另查,***在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由湖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虽然有在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但并不影响其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在佳俊公司处的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的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制度,故对佳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佳俊公司认为其与***系其它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