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70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明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