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1591号
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天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天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设计费6655567.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3998.28元[以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45%计算,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D2b地块提供四个阶段的设计服务:方案配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服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相应工作,且被告对原告的相关工作于2021年12月29日也出具了设计成果确认函。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用,仍有部分已达支付节点的设计费并未支付。目前为止,被告所拖欠原告的设计费金额6655567.67元。经过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然没有支付。目前D2b地块的现状为停工状态,该项目大概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初已经停工。关于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一事,原告也进行多次催促,但被告仍置之不理。
被告武汉某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原告并未履行完毕,合同第8.1条约定,我方根据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分期支付设计费。第一期设计费已经达到了支付条件,对应金额为247.90万元;第二期设计费,因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第三期设计费,已经达到支付条件,对应金额为371.85万元;第四期设计费,因图审合格证尚未取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第五期至第九期,因原告尚未开展设计工作,不符合支付条件。综上,我公司应支付金额619.75万元,实际已付款金额694.12万元,其中通过现金形式支付322.27万元,通过工抵形式支付371.85万元,我方已超额支付,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武汉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上海天某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武汉世茂锦绣长江D2b地块的设计工作,全部设计工作分四阶段完成,具体划分为:方案配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服务。设计费共计24790000元,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支付定金2479000元;2、第一阶段(概念设计及方案阶段)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1239500元,并备注方案报批通过并取得规划许可证;3、第二阶段(扩初设计阶段)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3718500元,并备注甲方认可即可;4、第三阶段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完成且审图合格证取得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支付3718500元;5、第三阶段正式版施工图设计(第二版图)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6197500元,并备注施工许可证取得:正式施工蓝图或定标图下发:总包及机电定标后(三者须同时满足);6、第四阶段招商变更及施工配合,配合招商变更50%完成,支付1239500元,并备注提供招商50%一铺一条件图和一铺一条件表。一铺一条件图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参考案例为标准;7、第四阶段招商变更及施工配合,配合招商变更100%完成,支付2479000元,并备注提供招商100%一铺一条件图和一铺一条件表。一铺一条件图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参考案例为标准;8、第四阶段施工阶段配合工作全部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1239500元;9、第五阶段,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正式开业,提供设计竣工图及设计质量后评估报告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1239500元;10、奖励金评定结算(本项目正式开业后,支付金额以甲方发出的奖励金评定报告为准)上限5%。如甲方要求实施进度与表中进度不同,甲方应按实际进度支付设计费(付款时间应在收到乙方提交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申请支付设计费除应具备前述付款条件外,付款申请在甲方审核后,按甲方财务人员通知及时提交工程所在地可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后或拒绝付款。甲方收到乙方以电子邮件、快递或其它方式提交的需要甲方确认的资料及文件后,需及时传真有盖章或签名的确认函给乙方。项目的延建、停建或延期:若非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延建或停建导致本项目设计工作停止或延后的,不属于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在收到甲方书面延建成停建的通知以前经双方书面确认已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费用。停建:当甲方终止或中断建筑工程一年后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则视为“停建”。此时,本项目合同终止,甲方应支付停建当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已经发生且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工作所对应的设计费用。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终止合同、停建,或者乙方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用。因可归答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延建、停建、本合同终止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过错程度向甲方追偿。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由于甲方原因,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以相应阶段应付金额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以上,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署后,上海天某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概念设计及方案,之后又完成了第二阶段的扩初设计。2021年12月12日,上海天某某公司完成了第三阶段的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
2021年12月23日,上海天某某公司向武汉某某公司出具《武汉市茂锦绣长江D2B地块项目成果确认沟通函》,告知其公司已完成以下工作:1、2020年12月30日完成方案阶段的配合工作;2、2021年4月30日完成扩初设计阶段工作,提交了初步设计成果,并通过集团初步设计成果审核;3、2021年5月完成了全项目桩基施工图的提交;4、2021年4月取得了1#超塔的结构超限审查通过的报告;5、2021年9月取得了2/3#超塔的结构超限审查通过的报告;6、为配合贵司取得建规证的节点要求,2021年6月-9月我司完成了多轮报建资料的提交;7、为配合贵司的总包招标计划,2021年8月30日我司完成并提交了第一版V1.0版全套施工图;8、2021年8月底至9月初在贵司指导下,我司共组织了10场交圈会议,解决内审意见1166条(其中顾问评审意见594条,集团内评审意见572条,解决外部图审意见154条);9、2021年9月30日提交了第一版施工图V2.0版;10.2021年10月至11月完成了BIM验证工作,解决碰撞问题1043条,并于2021年12月12日提交第一版全套施工图V3.0版电子版,及BIM全套电子成果文件。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我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应付款比例总计已接近45%,但截至目前,我司已仅收到18.68%(其中现金约13%,商票约5.68%)的设计费用(共计现金316.24万,商票140.94万元)。我司已完成的工作量与已收到的设计费有很大的落差。我司对贵司内部的费用与流程管控机制表示理解,但是目前完成工作量与已收到的设计费之间的落差也为我司带来了较大的经营压力。恳请贵司体谅我司的投入与付出,请尽快协调安排剩余款项658.37万元的支付。同时希望贵司于2021年12月底书面确认我司已完成的工作量。2021年12月29日,武汉某某公司员工***在设计成果确认函上确认上海天某某公司的第二阶段初扩设计及第三阶段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完成。武汉某某公司在另一张设计成果确认函上盖章确认了上海天某某公司的第二阶段初扩设计及第三阶段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完成,但并未签署盖章时间。
2022年1月18日,经武汉某某公司申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对案涉地块规划方案进行了批前公示。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
2024年9月18日,上海天某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武汉某某公司支付支付拖欠的设计费6655567.67元,武汉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签收该联系函。
庭审时,武汉某某公司陈述上海天某某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武汉某某公司对该地块的规划为商业规划。2023年下半年,武汉某某公司拟将案涉地块用地性质从原先的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用地,但该地块的规划调整尚未经过政府审批。关于已付款金额,武汉某某公司陈述为694.12万元(现金3222700元、工抵3718500元),上海天某某公司认为收到款项共计4499932.33元(现金3222700元、工抵1277232.33元),已开具金额为4710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公司与上海天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现案涉项目停建导致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且停建原因在于武汉某某公司单方面更改用地规划,根据合同约定武汉某某公司应支付停建当时经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工作所对应的设计费用,故武汉某某公司应按上海天某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现双方均认可上海天某某公司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概念设计及方案、第二阶段的扩初设计及第三阶段的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审图合格证的情况下设计费用的数额认定。在上海天某某公司交付了第一阶段的概念设计及方案后,武汉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就应当履行规划许可证的报批手续,但武汉某某公司并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而径行安排上海天某某公司开展后续设计,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图审合格证并非上海天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武汉某某公司至今怠于履行上述报批义务也迟迟不推动案涉设计工作,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武汉某某公司以此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武汉某某公司已对上海天某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了书面确认,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付款,即定金2479000元+第一阶段(概念设计及方案阶段)设计费1239500元+第二阶段(扩初设计阶段)设计费3718500元+第三阶段报审版施工图(第一版图)设计费3718500元,应付设计费合计为11155500元。关于已付款,武汉某某公司辩称已付款6941200元,但并未举证证实,根据证据规则,本案已付款金额以上海天某某公司陈述的4499932.33元为准。综上,武汉某某公司应支付剩余设计费6655567.67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设计费的支付以先开具发票为前提,上海天某某公司亦未足额向武汉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案涉项目已停建,武汉某某公司就其违约行为已经承担了上述设计费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免除武汉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655567.67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14元,由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732元,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