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02民初10558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与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立即向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支付设计费708,36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以708,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滞纳金为247,824.03元;2.判令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6日,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与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签订编号为“KHHH-YH2019005”的《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承担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设计任务;第6.1条约定设计费暂定总价为3,941,805元;第6.2条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技术交底完成、各项资料和材料样板提交完成及初步设计取得通过批复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第5期设计费,第5期设计费款项为总价的20%即788,361元);第10.1.3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2‰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支付了前四期设计费。此后,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先后向其完成了技术交底和各项资料、材料样板的提交等工作,2020年6月5日,南充市住建局公示了案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2022年2月25日,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向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出具价税合计金额为788,361元的第5期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2024年2月6日共计向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支付第5期设计费8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尚欠第5期设计费708,361元未支付。合同约定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未按期支付设计费的,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该约定标准过高,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主动申请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辩称,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对诉请708,361元设计费本金无异议,但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利率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交付发票的时间及通过批复的时间不明确,不能证明达到了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现案涉项目已停工,请求法庭调整利息计算方式。另诉讼费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6日,甲方及发包人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及设计人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签订《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甲方将*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设计任务交由乙方完成,设计费暂定总价为3,941,805元。设计费支付进度:技术交底完成、各项资料和材料样板提交完成及初步设计取得通过批复后,支付第5期设计费为总价的20%即788,361元;现场配合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六期设计费为总价的10%。甲方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超过应付期限未按期付款,滞纳金以阶段应付款为基数,每日按照2‰计算。
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公司已向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完成技术交底,并提交了各项资料及材料样板。
2022年2月25日,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向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具金额为788,3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2024年2月6日向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第五期设计费30,000元、50,000元。
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交“依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公示”截图,拟证明初步设计已通过批复,其中案涉项目施工许可决定时间为2020年6月3日。庭审中,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称该截图只能证明取得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证明,不能证明设计已通过批复。
庭审中,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称满足第五期设计费支付条件的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开票之前,因为要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确认后才能开发票。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称无法确定具体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第五期设计费788,361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已于2022年2月25日向其开具发票,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向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支付了第五期设计费共计80,000元,足以证明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收到了该发票及该期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早已成就。南充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支付该期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支付未付设计费708,361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上海某某建筑设计公司主张的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过高,本院酌定利息按LPR计算,自发票开具之日即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08,3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8,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设计费支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2元,由被告南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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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4.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经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报至纪委监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