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投资合伙企业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1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