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63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6487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嘉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靖宁路与韦曲北街交叉口北金辉长安云筑项目售楼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UK47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4224.5元,由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屈立